赵与㒇

赵与㒇,(?-?)

赵与㒇,天台(今属浙江)人。

曾知富阳县(《咸淳临安志》卷五一)。

理宗景定三年(一二六二)为湖南提刑检法官(清光绪《湖南通志》卷二七七《金石》)。

今录诗三首。

赵与㒇的作品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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